報復社會的新聞不時發生。這是人類社會中難以避免之事。總有偏激、極端之人在最憤怒的時候行那最惡劣之事。簡單的強調法律對這種人已無太大意義。而事前杜絕難以窮盡,總有漏洞。
有時候要仰望星空才能更看透大地上的苦難與罪惡,找到一條折中的出路。不妨拋開具體的社會現實,做一點哲學層面的討論。
一、技術之自然
唯物史觀認爲,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準決定人類社會的進程。技術決定著社會形態。那麼,現實的「自然法」也會同樣改變。如今人類生活的自然已經是一個技術構成之自然。談到暴力,不再是石器、木棒和刀劍,而是槍、炸藥、車,傷害自然也更大。
度量人類技術文明的基本指標有兩個,一個是利用能量的級別,一個是熵值,也就是精細度。在上世紀60年代,一個家庭的能量消耗大約是一個月3度電,使用的最精細的產品是半導體收音機,裏面的晶片是毫米級的。現在一個居民一個月能用掉1000度電,200升汽油,相當於1800度電,能量消耗增加了近1000倍。手機裏面的晶片,精度達到了4奈米,縮小了250倍。
能級和熵值是技術的基本指標,也是社會形態的基本指標。這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觀點。馬克思說:「火藥、羅盤針、印刷術——這是預兆資產階級社會到來的三項偉大發明。火藥把騎士階層炸得粉碎」。火藥是一種能量,掌握這種能量的技術擴散之後,城堡、盔甲就變得不再重要,基於城堡和盔甲的社會形態,也就無法維持下去。
實際上,能級一直是塑造人類社會形態的基本要素。二戰後,隨著人類掌握更大能級(原子彈),新的國際秩序,也在這個基礎上建立。而隨著老技術的擴散——核技術的擴散,和新技術的出現——AI、機器人、3D列印,由此導致的新的戰爭形態,新的國際秩序也正在形成之中。
那麼在當下,面對掌握更大能級的個體,社會必然會面臨新的挑戰。社會觀念要怎麼變化,才能帶來更大的安全?
二、承認自然法,站在法律起源之前
法律不能窮盡一切安全。法律之外,有道德、信仰、習俗、觀念、規範,這些東西也約束著人們的行爲。有這樣一個故事,兩個福建漁民打官司,借了錢卻沒借條,鬧到法院。法官請來一尊媽祖像,對借錢的人說,在媽祖面前,你發誓說沒借這筆錢,我立馬就判借貸關係不存在。那人沉默了一會,然後說,我借了的。這就是信仰、觀念在法律之外的力量。
法律的強制力源於理性的威懾,一個人可能會下定決心去違法,但觀念的力量仍然會在冥冥之中主導著他的選擇。所以法律之外的社會觀念也是一種社會公共安全的保障。那麼怎樣的觀念才能帶來更安全的社會呢?
觀念在法律之外,可以從法律談起,法律是國家的強力,那麼追溯國家起源,在法律的邏輯起點之前,或許能找到一些提示。
關於國家的起源,霍布斯認爲,在自然狀態下,由於資源的有限性和人類的自利本性,社會充滿了恐懼、暴力和不信任,每個人都在爲了利益(gain),爲了安全(先發制人防範侵犯者),以及爲了榮譽(glory)或名聲,而彼此爭鬥,人類生活在一種「所有人反對所有人」的戰爭狀態中。爲了逃離這種可怕的自然狀態,爲了逃避對死亡的恐懼,人們透過社會契約建立國家,將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一個共同的權威,即主權者。主權者不是締約方,不受制約,有絕對權力。霍布斯的絕對權威理論強調,強有力的政府對於確保我們不陷入「所有人反對所有人」的戰爭來說不可或缺。這些國家力量中包括法律。
洛克則認爲,自然狀態下的人類,並非處於戰爭狀態,而是遵循「自然法」,有理性引導下的道德準則,尊重他人的生命、自由和財產,進而維持了一定的社會秩序。但由於缺乏正式的法律和裁決,仍然會有不便和衝突。因此人們透過社會契約建立政府,以保護財產和保障自然權利。但政府應當受到憲法的限制,以防止權力濫用。
所謂自然法,指宇宙秩序中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,通常指若干道德原則,它不是人爲的法律或協議,而是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,是客觀和普遍的,獨立於人類意志之外的,且先於並高於特定國家,政治秩序,立法機構、人爲法律而存在。
霍布斯的國家理論的前提是,「主權者」能有效地讓人們遵守自然法,嚴厲懲罰那些不服從自然法的人,避免「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」。而在洛克的理論框架中,自然法本身就能維持一定的秩序。
不管是霍布斯還是洛克,自然法是國家邏輯的基礎。這也意味著,當「國家失效」的時候——僅僅是某個人認爲失效,他就必然會自覺不自覺的回到自然法,打破法律。這個時候如果打破法律的所有行爲,惡性程度都是一模一樣的,在道德上都是同等程度的壞。那麼只要違法,「只要是一個死」,就可以行那最卑劣之事。
但這個時候,如果承認自然法,承認法律之外的行爲在某些時候存在其合理性,那麼,法律之外的觀念規範纔有邏輯基礎,也才能把法律之外的行爲納入社會規範。當一個人下定決心違法時,纔能有一種法律之外的觀念秩序限制他去做最惡劣之事。而且承認程度越高,這種社會規範的約束能力就越大,哪怕一個瘋子舉起屠刀,觀念仍然會作用於他的頭腦,使他不會揮刀向着孩子。
三、功利主義
自然法也有一種原始的計算。
國家的建立,人類社會中的復仇發生了變化,個體復仇所代表的私力復仇被社會所代表的公力復仇所取代,取代目的在於私力復仇所帶來的社羣的不穩定性。但自然法中的秩序中,私力救濟、血親報復也不是完全無序的,也有其合理性和限度規範,那就是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,冤有頭債有主。
相比無差別的報復社會,這當然是一個功利主義的選擇。功利主義認爲,對個人而言,某樣東西讓一個人的快樂減去痛苦,最大化就是好的。針對集體,功利主義能夠接受不公正的行爲發生,只要這種行爲促進了總體利益。對於電車難題,功利主義會認爲多個人的生命比一個人的生命更加重要,犧牲少數人拯救多數人,就是好的。
從另外一個角度去闡釋這件事,也有功利主義的異曲同工之妙——當然,在哲學上,異曲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本質性區別,但對大衆而言,重要的是「同工」,那就是:社會中的某些人羣,是否有應該走在羣衆前面,走在小學生、幼稚園的孩子前面?這就不再是冷血的功利主義選擇,而是熱忱保護羣衆的集體主義。
(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,責編:閆曼 man.yan@ftchinese.co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