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石頭人」(The Thing)是漫威宇宙中最神祕的角色之一。他似乎是由巨大的乳酪泡芙凝聚而成,明顯不如那些穿著氨綸緊身褲的同伴們那麼人性化。加密資產也存在類似的模糊性。它們被英國法律認定爲「事物」。這意味著它們的存在超越了加密貨幣擁躉者們狂熱的想像。但它們到底是什麼呢?
英國法律委員會,一個法定審查機構,在本週的一次諮詢中提出了這個問題。這些問題的答案對潛在投資者的所有權至關重要。如果你涉足比特幣等加密貨幣,這不僅重要,比特幣目前的交易價格還不到其峯值近6.9萬美元的一半。股票和債券可能最終成爲數位資產,利用分佈式賬本技術的所謂優勢。
我們傾向於假設我們對我們買賣的資產擁有可強制執行的所有權。爲你可能並不真正擁有的東西買單沒有多大意義。但是,當產權變得搖搖欲墜時,不知情的投資者可能會喫虧。例如,10年前,在倫敦上市的印尼煤炭集團Bumi的英國股東發現,該集團對一些本應屬於自己的煤礦缺乏控制權。於是其股價跌至谷底。
許多擁有中間控股公司的中國集團在美國上市的股票,也長期被疑慮籠罩。目前尚不清楚這些證券是否提供了對中國企業的真正部分所有權。這是永遠不要爲這些股票支付過高價格的幾個原因之一。
加密資產的所有權也同樣不確定。我們儘可以指責FTX等不受監管的平臺涉嫌濫用客戶資金。比如在求償時,我們可能遇到額外的困難,這就是加密資產的法律模糊性。
它們不是像汽車或房子那樣的我們實質上「佔有的東西」。它們也不是「實際存在的東西」,只能透過股票和債券等法律合同擁有。它們是透過數字而不是物理或法律程式成立的。
因此,法律委員會希望立法將比特幣及其同類定義爲「第三類事物」。它還建議,應擴大管理抵押品(例如在貸款交易中)的法律,以完全涵蓋加密資產。
該機構認爲,功勳卓著的判例法應逐步規範數位資產的所有權。
專業稅務諮詢公司Andersen LLP的迪翁•西摩(Dion Seymour)表示,這些提議「有利於保護消費者」:「法院將花更少的時間爭論數位資產是否是投資者可以追求的財產。」
但你是否應該持有數位資產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,即使你擁有堅實的所有權。Lex的觀點是,加密貨幣除了投機、祕密交易或作爲打破傳統的意識形態的標誌外,沒有任何用途。我們認爲比特幣價格是投機繁榮的一個指標,僅此而已。
不可替代的代幣是身份的象徵,它證明了在線藝術品的所有權。鉑金包也有同樣的功能,但你至少可以把鑰匙和手機放在裏面。
應用分佈式賬本技術的其他數位資產可能有更好的用途。一個例子可能是將股票和債券代幣化,使它們的交易成本更低。央行數位幣可能是另一種選擇。但是,開發和採用的緩慢速度表明,無論它們的所有權如何,它們仍舊是「空有解決方案,但沒有用處」的典型。